时间: 2025-04-24 作者:招生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999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概况:学校始建于1948年,前身为哈尔滨技术专门学校,是我党在东北地区创办最早的一所技术专门学校。1998年5月成为全国首批、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省课程思政示范校。 学校立足“建筑特色”“寒区特色”,对接国家战略和我省“4567”产业体系,打造产业优势明显、寒区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更新、人工智能等8个专业集群,形成了44个专业协调动态发展的专业结构布局,为龙江和建设行业输送13万余名栋梁之才,确立全国建筑行业院校领先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七条 报名条件:符合黑龙江省招考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2025 年职业教育春季高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招考办〔2025〕3 号)报名条件及要求的考生。
第八条 考试形式: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技能操作两部分考试,方具备录取资格(免试生除外)。文化课考试在考生报名所在市(地)政府所在地进行,技能操作考试根据所学专业不同,在相关高职院校进行,技能操作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
注:实际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我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院在我省招生管理部门所投档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投档成绩,对报考我院的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所有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住宿费为800元/年,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的招生政策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咨询邮箱:zs85915000@163.com
纪检监督电话:0451-85915511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