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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高职扩招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20-11-30 作者:招生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999号(邮政编码:150025)
第三条学院概况:学院是199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是教育部、建设部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是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学院前身是由1948年建校的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学校和黑龙江省建筑职工大学合并组建而成,2000年后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和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先后并入学院。学院设有8个系4个教学部,44个专业,学院教师中正高职52人(教授48人),副高职198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2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9人,省级教学新秀奖2人,省级教学能手奖1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26人;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
第四条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
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办法
第七条学院2020年扩招专业及计划以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八条对于此次扩招考生,由我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组织远程结构化面谈,依据面谈成绩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专业志愿的录取:同类别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第十条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类别同一志愿报考我院未满足志愿录取的考生中,服从专业调剂的,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五章  教学方式
第十一条学院针对不同生源群体,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或订单式培养,分专业分类别制定灵活的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并建立校本学分银行,做到“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
1.所有学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制。可申请选择全日制授课模式或半工半读、线上线下等灵活授课模式。
2.学院实行“1+X”证书制度,鼓励学生积极取得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职业技能证书、大赛获得奖项、各类荣誉以及社会实践等可实行学分转换。
3.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颁发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全日制授课新生学费标准与普通高考录取新生学费标准一致;非全日制授课新生学费标准与普通高考录取新生学费标准一致,免第三年学费。
退役军人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执行学费政策,对于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实行学费减免,其他情况需要正常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六条学院对省内所有参加此次高职扩招院校的测试成绩予以互认。在第一阶段未被其他高校录取的考生,可以向我院(未完成计划专业)提出入学申请,经我院审核通过后,由我院招生就业处向黑龙江省考试院提交拟录取的考生信息,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网址:http://zs.hict.org.cn
招生咨询邮箱:zs85915000@163.com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省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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